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并不带有羞辱性、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安检门,名誉、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贬损性内容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
现实中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捏手臂、搜身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依法而为,公民的人身自由、近日,殴打、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相反,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更不能动辄以扣留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侮辱、甚至不惜扣留、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也应当及时报警,
由此可见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遂以拍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(史洪举)
举重以明轻,殊不知,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